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四种情况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根据过错程度和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当事人应承担不同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一定时间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进行处理。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根据过错程度和行为对事故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也进行了规定。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四种情况
1、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无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他方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
三、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结语
以上是一段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责任承担的说明。根据四种情况,可以清晰地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同时,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和复核的时间和程序,以及当事人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处理方式。这些说明有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七条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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