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经庭审后调解未果,裁决书不是判决书,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45日,可延长15日;裁决书由仲裁员出具,判决书由法官出具;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需在45日内结束,可延期15日;庭审前需告知开庭日期与地点,对公开审理案件需发公告;庭审调查按顺序进行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庭审辩论后根据多数仲裁员意见或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
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经庭审后调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书叫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是判决书,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经劳动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长15日;
2、劳动仲裁员出具的法律文书,叫裁决书,法院审理后,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书,叫判决书;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开庭准备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日期与地点。在实践中,对于开庭审理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约定的,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进行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开庭审理的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确定在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开庭。
(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开庭开始在开庭开始阶段,应当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庭审调查阶段庭审调查阶段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5)宣读勘验笔录。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
庭审辩论阶段。
评议与裁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拓展延伸
仲裁程序中判决书的颁布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仲裁程序中判决书的颁布时限应在仲裁庭收到最后一次答辩意见后的六十日内。在这段时限内,仲裁庭将仔细审查案件相关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判决书的颁布时限的设定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性,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裁决结果。然而,颁布时限的具体执行可能会因案件复杂性、证据收集难度以及当事人的合作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延长颁布时限,以保证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裁决书是经庭审后调解未果的法律文书,非判决书。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45日,复杂案情可延长15日。裁决书由劳动仲裁员出具,判决书由法官出具。开庭前需告知日期与地点,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需发出公告。庭审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庭审辩论后,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如无多数意见,则按首席仲裁员意见决定。根据仲裁法,判决书的颁布时限为仲裁庭收到最后一次答辩意见后的60日内。然而,实际执行中可适度延长以确保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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