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交易与一般商品房交易有很大不同,受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政策约束。赔偿的安置房面积在补偿范围内不交税,超出部分需交纳契税。根据税发【2010】32号通知,个人购房成交价款未超出补偿款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单位和个人重新承受还建房屋,不补缴差价款免征契税,补缴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办理拆迁安置房产证需要提交多项材料,包括所有权证、拆迁协议、身份证等。特殊情况下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赔偿的安置房面积在拆迁协议补偿范围内的部份不需要另行交税,当赔偿的安置房面积超出拆迁协议补偿面积的,需要交纳契税。
根据税发【2010】32号《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_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友情提示:
1、若被拆迁人去逝,需先办理被拆除房屋权属继承手续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若被拆迁人属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
结语
拆迁安置房与一般商品房交易有明显不同,其买卖受到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赔偿的安置房面积在拆迁协议补偿范围内的部分不需要额外交税,超出范围的部分需要缴纳契税。根据税发【2010】32号通知,根据具体情况,个人或单位在重新购置或承受还建房屋时,契税的征收会有所不同。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安置房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拆迁安置协议、身份证等。若被拆迁人去世,需先办理房屋权属继承手续,若是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还需提供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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