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庭审流程: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之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是进行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顺序:(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然后在进行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顺序:(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最后法官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由法官做出裁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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