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士兵属旅团级颁发。是所在团或所在的旅一级所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
1、喜报
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确定,自1994年起,全军部队统一开展评比“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凡被评为“优秀士兵”者,年终均由部队政治机关向其家乡政府寄发总政治部统一制作的“优秀士兵”喜报。
2、优秀士兵证章
1996 年8月1日中央军委决定,自1996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优秀士兵证章给被评定为优秀士兵者。
3、优秀士兵证书
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资历的士官、学员和义务兵的积极性,分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三个类别。三类证书封面均为红色,印有优秀士兵证章标识和优秀士兵评选条件,要求颁发时由批准机关统一编号、盖章,颁发对象与优秀士兵证章、喜报和登记表相一致。
折叠评定程序及相关待遇
《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填写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班长配备、士官选取的对象,应从优秀士兵中产生。"
优秀士兵条件
《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优秀士兵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奖励的项目第十三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
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三十九条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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