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无力偿还,设立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可优先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根据《民法典》410条,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拍卖抵押财产,如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可请求法院撤销。根据413条,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分析
担保人无力偿还,如果是设立的是担保物权,则债权人可以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拓展延伸
保障担保人权益的有效措施
保障担保人权益的有效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担保人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担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足够的抵押物或担保物,以减少违约风险。此外,担保人还可以与借款人约定违约责任的分担方式,确保在违约情况下责任不会全部由担保人承担。同时,担保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费用或者费率,以作为补偿和保障自身利益的手段。最后,若担保人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起诉追偿等。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运用,担保人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担保人在无力偿还情况下,如果设立了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优先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进行偿还。为保障担保人权益,可从审查合同条款、要求提供足够抵押物、约定责任分担方式、要求提供担保费用等方面着手。同时,若发现借款人违约,担保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通过综合运用上述措施,担保人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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