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追捕与通缉的区别:
1、通缉是执行逮捕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捕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大量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2、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计算机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为公众所知。网上追捕逃犯的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较。对外保密,受众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3、网上追捕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犯罪地、办案机关逮捕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劳动教育人员逃离拘留、劳动改革、劳动教育场所。通缉对象包括逮捕未拘留、逮捕时逃跑和逮捕后逃跑的两种情况。通缉的形式是向有关地区发布通缉令。通缉令,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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