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和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4、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因此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补偿,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为标准来赔偿。对著作权的损害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权利人具有重大意义。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著作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著作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法院按法律规定的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无论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而法官们审判的一些好案例和通过判案而确定的某些先进、科学的法律原则,对同类案件又没有法律赋予的拘束力,不能援引。
4.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著作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客体的特殊性。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3.侵权行为的特定性。
4.侵权内容的广泛性。
5.侵害方式的多样性。
6.受害主体的连锁性。
二、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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