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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死去,女婿有权继承遗产吗?

2023-07-02 来源:步旅网

女儿死亡后,女婿没有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配偶的继承权平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继承权。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名义上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胎儿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胎儿出生后,其份额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分析

女儿死了女婿没有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第一顺序继承人各人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认定条件如下:配偶、父母和子女都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一方,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以及胎儿的父亲也可以被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胎儿的继承份额将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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