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户配偶随迁条件如下:
1、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我市的,需夫(妻)结婚登记时间满一周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2、对于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及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入我市(含从岛外调入岛内)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能等人才落户后,其配偶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申报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夫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夫妻的《结婚证》原件;
4、符合设立依据第(二)项的人员,由窗口民警进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人社局人事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存档;
5、承诺书(户籍迁入人员填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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