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
1、和解。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就矛盾来和平处理;
2、由第三方参加的调解解决;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3、申请仲裁解决。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4、行政裁决;
5、行政复议。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仲裁协议;
5、其它证据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不能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工作站或者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
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2、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节的;
4、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
5、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6、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7、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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