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该《规定》于由2011年8月15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以人社部发〔2011〕88号印发。《规定》分总则、组织机构、管辖、仲裁、罚则、附则6章38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