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如因未履行生效判决而导致房产被保全的,执行终结被保全的房产应当解除保全,如未解除的,可向执行法官申请解除保全。
一、能对按揭房申请财产保全吗
能对按揭房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案情简介:某地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某、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某、武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某地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高某、武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某地的不动产,后张贴执行公告,要求高某、武某限期履行,否则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案外人徐某、张某看到执行公告,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说明房产是由他们承租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不知道房产早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请求法院带租拍卖房产,保护其租赁权益。执行结果:法院查明,高某、武某位于某地的房产于2014年2月28日设定抵押,于2018年6月11日出租给案外人徐某、张某,并由他们装修使用至今。从时间上看,该房产是在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于是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涤除了徐某、张某对该房产的租赁关系后进行拍卖。案外人徐某、张某收到裁定书后未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本院移交上述房产,现该房产已移交拍卖。
二、房子被保全有什么影响
房子被保全的影响如下:
1、一般在诉讼当中做的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涉及的房产只有过户的影响;
2、但如果是判决承担义务,但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话,有可能会拍卖、变卖该房产。
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如下: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三、工程未结算能保全吗?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所以,工程未结算可以保全,只需要满足保全的条件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裁定的生效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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