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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020-11-10 来源:步旅网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无效、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若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拓展延伸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限制是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例如雇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条件等。然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需要提前通知雇主、支付违约金等。这些限制旨在维护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解除合同权。因此,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合同权时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的约束,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自身权益。然而,解除合同权也受到一定限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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