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是政府行为,属于政府的阶段性工作,一般情况下政府会设立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组织实施,这类机构设在住建委(城镇)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农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3.地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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