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且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马上要求职务专利归个人也不现实,就需要在个人和国家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如对发明人的专利权转让给所在单位的价码做出文字界定,这样就可兼顾双方利益,实现政策的逐步突破。并且需要立法,或者对现行法律做一个修订。
一、单位应怎么奖励职务发明员工?
单位就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给予发明人奖励。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自行实施获得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的,应当根据该发明取得的经济效益、发明人的贡献程度等及时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给予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
单位在确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时,应当听取职务发明人的意见。单位自行实施、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获得经济效益的,应当将所获得经济效益的有关情况通知给发明人。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的,对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对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二、职务发明和合作与委托发明
我国《专利法》第8条中对于合作发明进行了定义,合作发明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合作发明的产生是基于合作或者委托关系而产生的。
合作发明与职务发明存在一定的类似之处,即在合作发明的情形中,也有可能出现个人与单位相联系的情形,但不同于职务发明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形成的不平等地位,在合作发明中,个人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从而与单位进行合作,作为一种诺成、双务合同,委托合同的双方无论是在法律关系中或是实际关系上都是处于平等地位的,而正是由于这种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合作发明中的发明人在发明创造完成后,除另有协议的,均享有专利申请权,并在申请获批后成为专利权人,从而享有对发明创造较为完整的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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