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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有哪些形式?

2020-10-01 来源:步旅网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一、原始获得和继受的区别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不同有:一、物权的取得不同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二、包含内容不同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添附。2、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

二、租赁期内房东卖房,租赁者能否继续居住呀

租赁期内房东卖房,租赁者可以继续居住。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时,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受影响,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新的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按照前房主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继续让租客承租该房屋,租客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租赁该房。

三、继受取得得的方式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取得。具体方式可以使法律行为也可以使事实行为,如通过买卖关系取得所有权即通过法律行为继受取得,通过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是通过事实行为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权是基于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而取得的。这种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商标权的转让和商标权的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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