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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期限是多少

2023-03-17 来源:步旅网

票据追索权期限为三日。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

持票人被拒绝承兑,能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属于票据权利之一,除了追索权外,持票人还享有付款请求权。而追索权是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遭受拒绝后,才能行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票据法追索权的规定是什么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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