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非转农)迁移条件: 1、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2、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3、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4、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 宅基地 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5、原 征地 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6、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7、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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