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5646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5711(5646+65)元的,补足到5711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5元。
(六)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9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本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坚持重点突破,大力推进“医养结合”、“互联网+”养老服务、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和老龄产业发展,破解养老体系建设难点问题。落实国务院及本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构建养老、医疗、照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1.形成医疗服务支持社区和居家养老格局
落实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出台激励政策,稳定队伍,充实力量,推动医务人员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健康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和基层用药制度,将老年人常见病医保范围内各类药品纳入社区卫生药品目录,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方便老年人就近取药。拓展家庭病床的适应病症,稳定增加上门诊疗的内容,为老年人在社区或居家治疗常见病、慢性病提供方便。研究康复医院、护理院建设扶持政策,推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向护理康复职能转型。发挥中医对健康养老养生的支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中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中医健康养老服务,将中医文化融入到老年人的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疾病防治及家庭照料等方面。
2.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为机构老年人就医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制定养老机构配备医护人员的标准,适度提高医护人员薪酬待遇水平,建立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学习交流机制。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满足长期患病、术后照护、残障等老年人的康复护理服务需求,逐步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推动建设临终关怀服务医院和护理院、康复院。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综合服务。
3.完善老年人护理服务体系
合理规划居家社区、医疗康复、集中护理三大类护理设施,统筹家庭康复护理、居家专业护理、社区短期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疗机构护理等各类护理资源,构建养老护理完整链条。从资金支持、设施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宣传推介以及入户服务补贴等方面,对养老护理服务企业予以扶持。对家庭成员、居家护理员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护理人员的护理技能培训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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