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职工应认定为工伤,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承担。个人失误造成伤害应由单位追究行政责任,重大过失可追究刑事责任。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内事故、履职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受伤等情形。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伤、军队伤残复发也视同工伤。工伤保险为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法律分析
是在工作中失误造成工友的伤害,是不需要他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由工伤保险部门和单位承担,这个也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伤害的重要特征,因为你也为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利益在工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该由工伤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承担,至于你的失误造成伤害,存在过失,应该由单位追究行政责任,给予处罚或者处分,有重大过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工伤保险的重要特征是在工作中因职务行为造成的伤害,赔偿责任应由工伤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承担。对于个人的失误造成的伤害,单位应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若存在重大过失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还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同时也包括其他情形。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也被视为工伤。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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