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生鲜乳收购人员、乳制品生产人员(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6、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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