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形,包括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法律视角下的无履行能力与义务界定
法律视角下的无履行能力与义务界定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对于法定义务人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进行界定和规定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一个人由于身体或精神原因无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可以认定其为无履行能力。这种无履行能力可能涉及到身体残疾、精神疾病、年幼、老年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于无履行能力的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定义务进行界定。这种界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履行能力人的权益,同时确保法定义务的公平和合理性。根据具体情况,法律可能会规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履行相关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是在法律领域中对于法定义务人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进行界定和规定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规定情形,法律会认定这些人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这种界定旨在保护无履行能力人的权益,同时确保法定义务的公平和合理性。法律可能规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其他适当方式来履行相关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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