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
1、检验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通知卖方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
2、通知义务。通过对标的物的检验,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向卖方发出异议通知;
3、支付价款。支付价格是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的基本义务,是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让其所有权的相应条件。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地点履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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