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法律性质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直接对相对人产生影响。鉴于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具有对事故性质、原因和后果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相关当事方不服事故调查报告,最好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之前提出,否则,一旦上报,很难纠正。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同义词事故调查报告一般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此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报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二、条例内容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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