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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规定及量刑标准

2021-10-22 来源:步旅网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罚:自然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金;给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有严重情节者,处3-7年有期徒刑,并罚金。单位犯同罪,罚金,并对主管及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自然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骗取贷款罪的定罪要件、证明方法及法律责任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获取贷款并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定罪要件包括:一是以欺骗、隐瞒或其他虚假手段骗取贷款;二是达到非法目的,如挪用资金、逃避还款等。证明方法主要依赖于相关贷款合同、银行记录、证人证言等。一旦定罪,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责任严重,可能面临刑罚、罚金等处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量刑标准会有所不同。通常考虑因素包括骗取金额、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法律对骗取贷款罪持零容忍态度,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骗取贷款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法律责任不容忽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对于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刑期可能会更长。单位犯罪则会受到罚金的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骗取贷款罪的定罪要件涉及欺骗手段和非法目的的实现,证明方法主要依赖于相关合同、银行记录和证人证言等。法律对此类犯罪持零容忍态度,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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