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递交了之后还可以收回。但是收回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经用人单位同意。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则劳动者应当在三十天届满之后办理离职手续,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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