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有着诸多的含义,经典的观点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包含客观对于主观的必然及主观对于客观的必然。
总而言之实践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
①生产实践(为满足人类生产而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动性活动)
②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调整和改革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为目的的活动)
③科学实验(科学的探索宇宙间普遍规律的有目的的能动性实践活动)在恩*斯的自然哲学中揭示人的思想产生于劳动即人的主观意识产生于人的实践行为,同时人的主观意识反作用于客观存在。在马克思那其主要强调人的社会实践,强调实践的社会性。强调人的社会意识具有的生产力历史性、阶级性,他们都是物质的,辩证的。
人的主观与客观存在都是物质的,主、客观是认识论上的区别是相对于实践的内外关系的定义。实践论是基础于唯物论及辩证法两者总体的认识。毛泽东的《实践论》强调实践的主客观矛盾发展对于认识及再实践的认识发展过程。认识上升到理论的指导作用。在当代以来强调实践的真理标准,其包含真理的发现及检验、实现,见之于客观。
人是人的客观存在,人本身是物质的,也是具有特定意识体存在的客观物质。人内在矛盾的包含一对物质矛盾:意识本体对于生命本体的物质矛盾,此一矛盾是人类内在的基本矛盾,它是物质的。人内在矛盾总体同时与外在世界构成人类的发展矛盾。其同时可分个人主体的外在社会及自然矛盾与社会主体的人类内在与外在矛盾。这些矛盾总体的是人的实践!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主要是社会总体矛盾的解放探索与对于自然的解放探索。当代马克思主义对现代科学及社会发展进行新的发现与探索在个人为核心的人类内在矛盾实践领域进行广泛的探索,汲取资产阶级学者的有益成果,进一步扩大研究范畴,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进行了全面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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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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