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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2020-07-05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受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虽然设置了标志和采取了措施,但由于其设置的标志不明显、采取的措施尚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为准。如果施工人在施工开始时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其后这些标志和措施失灵或被破坏,因此造成损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损坏标志和措施的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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