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服役期满的义务兵,退伍费结算项目分类如下:
01.退伍补助费
标准为每人2000元。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02.一次性退役金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分城乡户籍,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一年发放4500元,加上立功受奖增发部分。有立功受奖的,按照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具体可在军路首页输入“部队退役金”查看。
03.离队下月津贴
参照当月津贴标准领发。按照上等兵月津贴计算约为1100元。
04.离队下月伙食费
参照实际天数和原享受标准领发,退伙天数为离队下月未就餐实际天数伙食费。
05.服装费
参照规定,士官和义务兵转业、复员、退伍时,每人按标准发给服装补助费。前提是需要按要求上交回收被装。标准约300元/人。具体以当年财务标准为准。
06.离队差旅费
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根据个人实际安置地测算领发。
07.军人职业年金
参照各年度月缴费工资12%的总和,其中,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
08.医疗补助费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该笔补助费,并非每人都有,而是身体患有慢性病,且按照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领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09.退役医疗保险金
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10.养老保险(该项不在预算总额内)
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不发给个人,由财务结算好后,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退役军人返乡后,需要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1.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回地方后由安置地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服役期满的下士,退伍费结算项目分类如下:
01.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0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03.回乡生产补助费
入伍时为农业户口的士官复员回农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基本工资;军龄为1至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该笔补助并非每一个士官都有,必需符合入伍时为农业户口的士官复员回农村的条件。
04.一次性退役金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分城乡户籍,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一年发放4500元,加上立功受奖增发部分。
05.住房资金
住房资金有两项:个人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在士官退役时,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若在服役期间有购买的,住房资金则不再发放给个人,会由财务部门根据委托转账协议,将个人归集的住房资金一次性划转至贷款的合作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06.医疗保险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07.医药生活补助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士官,经军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包括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两项。标准为:一等共5000元;二等共4050元;三等共3100元;四等共2150元;五等共1200元。该笔补助费,并非每人都有,而是身体患有慢性病,且按照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领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08.奖励工资
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计发奖励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津贴。退役下士奖励工资为:5755元左右。
09.复员差旅费
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根据个人实际安置地测算领发。
10.军人职业年金
参照各年度月缴费工资12%的总和,其中,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
11.养老保险
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不发给个人,由财务结算好后,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退役军人返乡后,需要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2.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回地方后由安置地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9月离队的退役士兵,除了享受以上退役费,单位可以统一发放退役纪念。标准为:团级以上单位可以在每人500元的限额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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