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是省财政厅监制的“收款收据”就可以报销:财政厅关于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票据管理的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除经国家财政部批准的省财政厅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据外,必须按下列规定使用,不得互混(代)用。
法律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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