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旷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考勤与休假办法、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中会对员工的请假审批程序作出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需要请假时,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若未办理请假手续即不去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员工也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是什么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如,某员工在一家企业工作了3年,因为生病要求请假1个月,1个月后因为病情严重又要请假1个月,该企业认为该员工请假时间过长不予批准并要求员工辞职,双方发生争议,随后企业单方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且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随后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员工是享有医疗期的,医疗期内企业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由于企业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够全面透彻,从而面临了败诉的后果。
2、企业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1种情况是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在《劳动合同法》里面还有一处涉及到双倍赔偿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在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超期未签订,就很有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实践过程中,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都是先上岗再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律师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当日即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因工作失误遗漏签订劳动合同。
二、旷工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常见的规章制度关于旷工的规定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五天,或在一年中累计旷工十天,立即解雇无正当理由未经主管批准,每年旷工三次(含)以上或者累计三天(含)以上,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等。结合旷工的字面意思和常见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二是未经主管批准,三是无正当理由。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旷工。
第一个要件,未按规定提供劳动
未到公司上班或者没有考勤记录并不等同于未按规定劳动。工作的地点一般是公司的办公场所,但有些员工经常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或者公司有几个办公地点,或者员工经公司同意可以在家办公,也或者有些员工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自行安排工作的地点和方式。
虽然考勤是提供劳动的一种重要的依据,但是并非每个公司都采用了考勤制度,实施考勤制度的单位内并非针对每个员工进行考勤,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而且考勤系统本身也容易引起争议,比如电子考勤系统不可靠,门禁系统并不能够直接替代考勤系统等。考勤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管理事务,具体情况各种各样,因此,没有考勤记录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第二个要件,无正当理由
劳动者未按规定提供劳动的的正当理由有生病、事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参加工会活动、参加职业培训、单位拒绝提供劳动条件、单位违法调整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法院通知出庭、不可抗力等。
员工生病一般需要先就医才会有医生病假证明,而且有些疾病的发病比较快,因此,往往病假单是事后向单位提交的。有些单位的人事部门出于种种考虑,或者劳资双方已经存在纠纷,或者单位怀疑员工是否需要病假,而拒绝收取病假单,当然也不存在批准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正当理由会引起争议。
单位调整岗位或者工作地点,一方面是单位的权利,另一方面容易侵害员工的利益,成为单位逼员工辞职的手段。在双方就调整的合法合理性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员工拒不到岗上班是否正当理由也是常常发生争议的环节。
单位拒绝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劳动。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单位是否曾经拒绝提供劳动条件。虽然在单位内部,用人单位故意将某个员工的电脑没收,或者指使其他员工侵占本应当由某个员工使用的电脑,属于一定范围内大家都知道的事实,但是一旦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由于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应的证据,反而成了难以证明的事实。
关于法院开庭通知是否属于不正常上班的正当理由,虽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尊重法院和司法权威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如果确实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庭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的。
第三个要件,未经主管批准
主管批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批准员工一段时间不需要提供劳动或者上班,比如病假、事假、调休等;还有一种是批准员工可以变通上班地点和工作方式,比如在家办公,网络办公,电话联络办公等。主管批准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临时的口头形式,比如口头同意,或者电话同意;另一种是书面批复同意或者电子邮件回复同意。主管批准从时间上来看,有事前批准,也有事后补办批准手续或者事后确认的。
关于经过批准要件中比较容易被忽视或者混淆的是,由于单位的行为,导致员工不需要上班的情形。比如,单位没收电脑或者门禁卡,封闭电子邮件帐号,单位单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行为因单位拒绝提供劳动条件或者的单位明示拒绝劳动者劳动,而等同于认可劳动者不需要提供劳动。
实践中与这一要件相关的争议包括,主管事先口头表示同意,或者在员工汇报后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事后员工无法获得有关口头同意的证据;主管口头同意劳动者变更工作地点或者方式,可能主管没有权限或者违反公司规定;公司通过内部请假系统同意员工请假,但是由于相关书面电子记录在公司系统内,发生劳动争议单位否认曾经批准,员工又无法获得相关批准证据;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故意为劳动者正常劳动设置障碍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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