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凭证由《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或《余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证》)、《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或《余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构成,统称《医保证历本》。医疗保险凭证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并管理。
一.医疗保险凭证的使用
参保人员来医院就诊,必须携带《医保证历本》,医务人员在接诊、治疗、检查时,应核对《医保证》、《医保卡》与就医人员是否相符。《医保卡》用于参保人员挂号(办理住院登记)、医疗费结算(包括门诊、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的结算)。医疗保险病历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的病情、诊治、配药等情况。发现参保人员有伪造、冒用《医保证历本》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医院不提供医疗保险的相关服务。参保人员将《医保证历本》出借他人使用、持他人的《医保证历本》冒名就医、购药或将《医保证历本》涂改、伪造、撕页的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二.《医保卡》保管注意事项
《医保卡》应妥善保管,避免接近手机等磁场较大的物体及坚硬物质或高温潮湿环境。
三.《医保卡》损坏与遗失处理
《医保卡》不能正常刷卡或损坏时,参保人员应携带《医保证历本》到市医保办机构进行验卡,经验卡确定损伤的办理换卡手续。
《医保卡》遗失后,参保人员应及时进行电话预挂失或办理书面挂失。电话预挂失的,应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医疗保险号或卡号,预挂失后即冻结该《医保卡》的结算功能;书面挂失的,应凭本人身份证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并办理补办手续。
四.《医保证》遗失后补办处理
《医保证》遗失后,参保人员应携带《医保卡》、本人身份证及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遗失补证手续。
五.医疗保险病历损坏与遗失处理
医疗保险病历遗失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医保证》或身份证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遗失补证手续。
医疗保险病历用完或损坏的,参保人员应携带《医保证历本》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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