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服役期满的义务兵,退伍费结算项目分类如下:01.退伍补助费标准为每人2000元。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02.一次性退役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分城乡户籍,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一年发放4500元,加上立功受奖增发部分。有立功受奖的,按照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具体可在军路首页输入“部队退役金”查看。03.离队下月津贴参照当月津贴标准领发。按照上等兵月津贴计算约为1100元。04.离队下月伙食费参照实际天数和原享受标准领发,退伙天数为离队下月未就餐实际天数伙食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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