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2、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拥有闲置住房的;
3、购买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外出务工一年以上或符合就业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游手好闲不参加劳动就业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10、领取退休金或子女有赡养能力的;
11、群众反映强烈、经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2、通过扶贫开发项目扶持,家庭收入连续6个月超出低保标准成功脱贫的;
13、弄虚作假,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
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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