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员工的权益保障及赔偿问题:1、员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工资损失,法律依据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等。2、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3、员工要求赔偿解除合同至哺乳期满的工资,不应获得支持,因员工自愿放弃劳动权利,劳动关系解除,无法要求工资赔偿。
法律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我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被辞退员工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工资损失。法律依据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若仅要求经济补偿金,视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补偿金。若要求赔偿至哺乳期满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放弃劳动权利,因此不应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