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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