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施工单位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监理单位下达了《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单位仍然拒绝执行工程监理的指令,监理经协商建设单位(甲方)同意后,下达《停工令》和《整改通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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