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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部分

2020-06-06 来源:步旅网

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此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2.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通称为合同条款。如品名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装运)条款、支付条款、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谨慎对待。我国的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

依照法律,有效合同成立需要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必须是互为有偿的;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的定力往往要式,需要满足规范。

一、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该怎么订立?

涉外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它同订立其它合同一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一)订立程序

签订涉外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即建立合同关系。在协商和议定的过程中,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1.要约,又称订约提议。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要约中需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地点以及违约的责任。

要约可以用口头或电话表达,也可以用书信或电报的方式。

2.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它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人对于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款表示赞同后,合同即告成立,并开始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不是完全赞同,而是有修改,部分同意或附有条件接受的,则不能认为是承诺,而是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

承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书面承诺,一般自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合同即行成立。

(二)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的时间

保险合同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通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在什么条件下,合同才生效。普通的情况是缴付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开始生效。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随承诺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英美等国则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二、出口合同的签字注意事项是什么?

出口合同签字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合同条款内容要一致

(一)成交条件与保险条款要一致。CI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我方保险,FOB或C&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对方保险。

(二)成交条件与交货港口要一致。CIF或C&F条件要附带一个目的港即卸货港,FOB条件要有装运港。

(三)单价和总值要保持一致,在币别的使用上也要一致。

(四)包装条件与刷唛标记要一致。散装货不能有刷唛的要求。

(五)付款方式与装运期限要一致。

(六)合同总数量与分批装运的数量要一致。

(七)交货期与信用证开到日期要一致。

(八)有的格式合同对某些条款是填写内容和供选择的,在制作合同时要正确填写或删除。不删除或删错了都会造成条款内容不一致。

二、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明确

(一)对交货目的港不要只写国名地区名称,如美国港口等,因一个国家有很多港口只写国名不利于船舶的安排。对有重名港口名称后要写上国名。如维多利亚,加拿大、几内亚等国家都有叫维多利亚的港口。如对方派船合同,装港必须明确,卸港则可按买方要求办理。

(二)对合同的交货期,信用证开到日期等的书写上,应写明年月,不能只写月,不写年。

(三)对包装条件的规定要明确,应列明用什么东西包装及每件(包)的重量。

(四)必须明确保险由谁办理,并须明确保险险别及适用条款。

(五)一般均应订上溢短装比例,散装大宗货一般为5-10%,一般件杂货为1-5%。

(六)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支付方式。对信用证必须明确是不可撤销的。并须明确开到地点和时间,到期地点以及受益人名称。对开到地点、开支时间和到期地点一般均应在中国境内,对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装船期后15天。

(七)对合同中唛头标记,应争取按国际通常做法制作,即横式,共为4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第一行为收货人缩写,第二行为合同号码,第三行为目的港名称,第四行为箱号或件数。

(八)对整船出运的货物,往往会涉及到滞期/速遣条款。我方派船合同一般发生在国外目的港,对方派船合同发生在国内装港。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合同上附上一份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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