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没地方迁怎么办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户口的迁移问题,因为夫妻双方一旦离婚,户口还继续挂在别人的房子里也不合常理。可是,户籍迁移首先要找一个能够落户的地方所在,依照上海市户籍政策的管理规定,没有房子将很难落户。这就给当事人户口迁走带来了难题,当事人的户口不是主观上不想迁走,而是客观上实在没有办法迁走。如果离婚后原配偶仍一直把户口挂在自己家中,能否向法院申请强迁?或申请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将户口强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强制迁移的民事判决,故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而从《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来看,上海居民户口迁移一般都需经“申请—审批”两道手续,《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授权上海市公安局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强制迁移公民的户口。为此,拥有住房的一方欲通过公安局强制迁移配偶的户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行不通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案件户口迁移问题一般都是通过夫妻双方协商解决的,协商时可以有很多办法,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义务的履行时间和对方主动迁出户口的时间相制约,来督促对方及时将户口迁出。但一旦当事人错过了协商解决户口的有利时机,再想将对方的户口迁出就很难了。就本案而言,如果女方暂时没有地方迁出户口,可以和男方协商迁出户口的时间,一旦将来迁出户口的条件成就了,再将户口迁出。至于法院是否会把户口强迁回原籍的问题,上海目前暂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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