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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2022-03-08 来源:步旅网

损害赔偿责任遵循的原则是:

第一个原则,全部赔偿。行为人要对受害人赔偿其全部受到损害造成的过失,也就是全部赔偿。

第二个原则,损益相抵。侵权的行为人只需要赔偿扣除利益部分的损失即可,也就是损失与利益相抵。

第三个原则,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第四个原则,财产赔偿。行为人不管是导致了什么样的损害结果,财产赔偿是唯一可以进行的赔偿方法。

一、违约可以要求几倍赔偿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二、合同损失包含哪些

合同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下列例外:

1、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赔偿范围的;

2、法律明确规定,违约方只承担直接损失;

3、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可以依法适当减免。

此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原则如下: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原则;

3、减少损害的原则;

4、损益相抵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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