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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问题要注意哪些

2022-07-01 来源:步旅网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须是国有土地,且经过有偿出让;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4、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两项义务不可分割,否则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税费成本。

一、国有集体的土地都能转让吗

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二、股东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5.劳务和信用出资。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三、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注意哪些问题

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依法履行评估作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交付使用;

2、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3、非货币出资的标的物范围规制;

非货币财产出资,是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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