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使用者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除使用者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更新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更新的情况下,使用者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使用者依法宣布破产,因此劳动合同终止,使用者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使用者被取消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取消或者使用者决定提前解散的,使用者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使用者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自雇佣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重新签订,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6、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老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生活补助费,尽管规定在2001年被废除,但在2001年前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也可以领取相当于劳动者的生活补助同期限的其他劳动者可以领取相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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