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当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若委托单位想解除合同,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签名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介绍信”如果填写了内容就是有效力的,该合同或介绍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出具并签署“空白文书”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