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定,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格等级的调查、设计、建筑公司或委托没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监理公司,责令纠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公司分解建设工程,责令纠正,处理工程合同价格的零点五分以上罚款的所有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的执行或暂停资金的支付。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命令纠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强制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指示设计部门或建设部门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未实施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的;
(7)建设部门未经审查或者暗示建设部门合格的建设文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文件收到建设文件。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部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停止施工,期限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格的1%以上2%以下罚款。第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公司有以下行为之一,命令纠正,处理工程合同价格的2%以上4%以下罚款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检查,擅自交付使用的;
(2)检查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不合格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检查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公司未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文件,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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