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国家政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2、对于因情势变更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遵循填平原则,即对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以及其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实际付出的劳动应当获得的合理报酬,应当予以补偿。对于可得利益不予补偿。3、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将政策原因发生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处理方式写入合同。4、为减少诉讼成本,损失方起诉时可只要求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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