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不可以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章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章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章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章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章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章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章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章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章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章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章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章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章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章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章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章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章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章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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