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一、外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要求是多少?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资企业没有注册资金要求。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5、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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