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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什么?有何规定?

2021-01-07 来源:步旅网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4、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5、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7、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8、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是时间多久

在经过仲裁委处理后,要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诉讼。但提起劳动诉讼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否则的话法院将不会受理。

2022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有何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1、行政部门代表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2、职工代表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3、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孙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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