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设立一、设立条件:有条例规定的名称;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设立申请材料: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公司公司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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